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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業績快報

原標題: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業績快報

證券代碼:601901 證券簡稱:方正證券公告編號:2017-028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季度業績快報

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公告所載2017年第一季度的主要財務數據為初步核算數據,未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具體數據以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中披露的數據為準,提請投資者註意投資風險。

一、2017年第一季度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合並口徑,未經審計)

單位:人民幣萬元



二、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情況說明

2017年1-3月, 受市場環境的整體情況影響,滬深兩市交易量同比下降,公司營業收入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分別下降瞭31.19%、52.24%。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穩定,資產結構良好,流動性較強,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要求。

三、備查文件

經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字並蓋章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特此公告。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4月19日

證券代碼:601901證券簡稱:方正證券公告編號:2017-029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以前年度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所處訴訟階段:終審判決

所處當事人地位:公司為本案上訴人(原審被告)

涉案金額:1.4億元及其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01年12月12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止,並扣減原泰陽證券已支付的1411.432287萬元)

公司已對該事項計提預計負債2.8億元,本次判決對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利潤無影響,對公司半年度利潤無重大影響

一、本次重大訴訟的基本情況

2008年2月,航天固體運載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箭公司”)因與原泰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陽證券”)委托理財糾紛,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泰陽證券賠償其委托理財本金、其他款項及利息共計2.4 億多元。2008年3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與原告(火箭公司)總經理陳軍及被告(原泰陽證券)原總裁李選明等人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有關聯”為由,作出(2008)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定中止審理本案。2012年3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書面通知,通知該案已移送湖南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處理,至此民事訴訟程序終結。

2012年10月31日,火箭公司與航天科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資管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前述委托理財案所涉的債權23,888.57萬元及2億元本金自2002年1月10日起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12,448萬元(暫計至2012年10月31日)轉讓給航天資管公司。2013年7月,航天資管公司以在《債權轉讓協議》生效60日內未能收回債權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訴訟,要求火箭公司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2013年8月,航天資管公司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請追加公司為第一被告,請求判決公司向航天資管公司償還23,888.57萬元及2億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12,342.4萬元(按五年同期貸款利率5.76%計算,暫計至2013年7月24日),油煙靜電機租賃並要求第二被告火箭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3年8月和11月,公司分別向北京第一中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瞭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及管轄權異議上訴狀。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終字第43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北京第一中院駁回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原裁定。後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認為:一、二審法院根據《資產委托管理協議》中對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的約定,認為雙方實為借款合同關系,並據此確定案件的地域管轄並無不當;但本案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應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2015年1月26日,航天資管公司以債權轉讓糾紛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公司靜電油煙處理機租賃(第一被告)和火箭公司(第二被告),要求公司償還238,885,700元,及2億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五年同期貸款利率5.76%),暫計至2013年7月24日為123,424,000元;火箭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後,於2015年3月19日開庭審理。

201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1、方正證券於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航天資管公司借款本金238,885,700元及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火箭公司對該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火箭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方正證券追償。如果方正證券和火箭公司未按上述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00,869元,由方正證券和火箭公司共同負擔(於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公司不服該一審判決結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日開庭審理本案。

二、終審判決情況

2017年4月1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民二終字第386號】,判決如下:

1、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2、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3、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航天科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4億元及其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01年12月12日起計算至給付之日止,並扣減泰陽證券公司已支付的1411.432287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90.0869萬元,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固體運載火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33.8519萬元,航天科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56.235萬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90.0869萬元,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固體運載火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33.8519萬元,航天科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56.235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已於2009年、2015年分兩次對該事項計提預計負債共計2.8億元。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公司預計應付本金及利息約為2.62億元,在計提的預計負債金額范圍內,對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利潤無影響,對公司半年度利潤無重大影響。

四、備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民二終字第386號】

特此公台北靜電油煙處理機出租告。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4月19日

證券代碼:601901 證券簡稱:方正證券公告編號:2017-030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所處訴訟階段:立案階段

所處當事人地位:公司為本案原告

涉案金額:161, 963,204.76元

因本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尚無法判斷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7年3月30日,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證券”或“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起訴股東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泉控股”)。

2017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17(湘)民初13號】,載明“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你訴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的起訴狀已收到。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審理。”根據該通知書要求,公司應在接到通知後7日內,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851,600元。

二、本次訴訟的事由及訴訟請求

(一)訴訟事由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準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批復》批準,2014 年 8 月,方正證券向政泉控股等法人發行股份,購買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民族證券”)100%股權,民族證券成為方正證券的全資子公司。政泉控股取得瞭方正證券1,799,561,764股股票,並於2014年8月8日辦理完畢股份登記手續。

2015年8月19日,方正證券推動對民族證券董事會、監事會進行換屆,實現瞭對民族證券的實際控制。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間,民族證券由政泉控股實際控制。

2015年7月24日,民族證券收到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限制業務活動、暫停核準業務申請以及譴責措施的決定》,載明“我局在核查你公司20.50億元自有資金投資事項時,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一是你公司於2014年9月至12月期間,分七筆累計將20.50億元自有資金投向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後經方正證券與民族證券調查發現,該20.5億元款項不是協議存款,而是以民族證券作為委托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通道和受托人,並根據民族證券的投資指令,全部投向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投資。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員時任民族證券董事兼財務總監楊英,為政泉控股提名。截至目前,就該20.5億元款項,民族證券共收到資金4.1億餘元,其中本金轉回3.08億餘元,還剩餘17.415億元本金及對應利息尚未收回。

根據以上事實,政泉控股在方正證券與民族證券重組時,以其持有的民族證券股權作為出資對價取得方正證券對應股份。但政泉控股在實際控制民族證券期間,民族證券20.5億自有資金投資於信托計劃導致17.415億元本金及對應利息未收回的行為,導致民族證券資產價值大幅降低,從而導致方正證券所持有的民族證券股權價值大幅降低,嚴重侵害瞭方正證券全體股東的利益。政泉控股在以所持民族證券股權作為出資、換股成為方正證券股東且實際控制民族證券期間所發生的20.5億元違法違規行為,構成變相抽逃出資行為。2016年7月20日,公司進行瞭2015年度利潤分配,並向政泉控股實施分紅人民幣161,963,204.76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16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正證券《公司章程》第30條規定,“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變相抽逃出資的,在改正前其股東權利停止行使,已經分得的紅利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追回。”

(二)訴訟請求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政泉控股返還已經取得的分紅款項161,963,204.76元,並請求法院判決政泉控股在改正抽逃出資行為前停止行使在方正證券的全部股東權利(含表決權、提名權、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全部股東權利)。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尚處於立案階段,對公司本期利潤無影響,對公司期後利潤的影響尚無法判斷。

公司將持續關註本次訴訟情況的進展,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備查文件

(一)民事起訴書

(二)受理案件通知書

特此公告。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4月19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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